来源:食安科技 时间:2015-06-24 点击:4865
核心提示:王勇(化名)自2011年至2014年间,租赁烟台市芝罘区某处房屋从事酱猪头肉等熟食的加工销售。期间,其明知工业盐是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仍从刘某处购进工业盐约1万斤,用于加工酱猪头肉,并在市场上销售进入食品流通环节,非法销售金额10万余元。
王勇供述说:“2008年开始,我在芝罘区做加工烧肉的生意,加工过程中使用了工业盐。每加工一锅猪头放3-4斤工业盐,每锅能加工400斤左右的生猪头。” 王勇交代,因为这些工业盐的价钱明显比盐业公司的食用盐便宜,所以为了省钱,他就用工业盐加工酱猪头肉。从2011年至今,王勇从刘某处共购买了约100余袋,5吨多的工业盐,价值4000余元钱。
王勇说,每天作坊能加工熟猪头肉300余斤,猪鼻子五六十斤,一天的销售额在4000余元钱,一年的销售额约为130多万元,净利润大约能在20余万元左右。根据规定,王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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