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检测应成为基层食品安全执法依据新常态
来源:微信平台 时间:2015-08-04 点击:4753
不执法办案,强化食品监督管理就只能是空谈。加大食品案件的执法力度,需要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抽样检测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在食品类执法办案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抽样检测的时效性低下,却又掣肘着对蔬菜、糕点、卤菜等时间敏感性问题食品的查处。笔者认为,应充分发挥快速检测的作用,在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后,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强力保障。
快速检测的现实意义
食品快速检测指的是能够在短时间内出具检测结果的食品检测手段,包括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快速检测。快速检测是食品监管部门对现场制售、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摊贩等实行现场监督检查的重要技术辅助手段,具有检测快速、方法简便、成本低廉、筛查面广等特点,对有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食品流通环节的日常监管,主要靠眼看、鼻闻等外观检查和查验证照、进货记录台账等方法进行监管,显然是无法满足日常监管工作的需要,而快速检测却能弥补这方面的不足。
据统计,2014年下半年,江苏省各级食品流通监管部门共开展食品快检149898批次,其中合格147320批次,不合格2578批次,合格率98.3%,筛查不合格食品发现率为1.7%。但由于快速检测设施设备及试剂的不妥当保存、操作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操作手法不准确等客观条件的制约,快速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受到质疑。所以,快速检测一般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随着检测技术的不断进步,快速检测的项目也较以前增加很多,一些快速检测箱和快速检测仪甚至可以检测出三聚氰胺、奶粉蛋白质、牛乳酸度、伪劣乳品中淀粉和麦牙糊精含量、瘦肉精等以前快速检测不能检出的有毒有害物质。据媒体报道,目前市场上大多数正规快检产品的准确率为70%左右,一些食品的部分检测项目准确率超过90%,食品安全检测车准确率则达95%以上。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这样理解,如果一种食品经快速检测显示相关指标不合格,即表明其存在潜在危害性的可能性已达到70%乃至90%,属于统计意义上的大概率事件,从理论上、情理上已经足够具备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条件(摘自2015年6月15日《中国医药报》“疑似农药超标的蔬菜如何处置”一文,作者:李成良)。可以预见,伴随着快速检测项目的日渐增多和快速检测工作的日益成熟,快速检测可以胜任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执法办案的需求。
快速检测的法律地位
现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则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据此,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快速检测的定位是技术辅助手段,但不能作为监管执法的依据。
但是,即将于10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从法律高度充分认可了快速检测方式进行抽查检测。
有观点认为,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的前提是经过第八十七的法定检测程序。笔者认为,这是对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误读,该条款对快速检测抽查检测结果的运用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快速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该按第八十七条规定走法检程序确认;一种是快速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为此,只要是确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就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但既便如此,一些监管人员仍认为快速检测有太多不确定性因素,法律并没有明确什么情况下是“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用快速检测结果作为执法依据风险很大,担心引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快速检测的实践操作
基层在食品监管特别是食品流通、餐饮领域的监管涉及面广、任务重,遇到的问题多,处理难度大。在明确快速检测的法律地位之后,笔者认为,基层食品监管部门依据快速检测结果开展监管执法活动应成为一种新常态。针对实际监管执法的需要和对快速检测结果确定性的质疑,在新法实施后,要使快速检测结果真正转变为合法的执法依据,不仅要加快快速检测与法定检测、快速检测与执法监管工作的对接,优化快速检测、法定检测的联动,还应该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或部门规章中进一步明确快速检测的法律地位。其次,进一步明确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可以正面清单形式明确“对食品快速检测显示相关指标不合格但实践证明的确不需要对食品进行法定检验的情形”,并加大宣传快速检测方法的力度,让广大生产经营者知悉。再次,要细化快速检测操作流程,特别是申请复检的权利告知程序要进一步规范,确保行政相对人的救济途径畅通。
(作者:江礼清 单位:江苏省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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